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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文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2020年05月28日 打印 收藏

  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通知》指出,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附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内由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三级,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实施资质许可事项(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方面的资质;监理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人防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相关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四)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证后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10日内提交补充说明。对企业承诺时提交资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除外),依法撤销资质。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依法撤销资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请。

  三、自贸试验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要求,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优化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服务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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